美对华乘用和轻卡车轮胎“双反”案作出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

发布时间:2018-03-14 10:42:47   人浏览 来源: 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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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时间2018年3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美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认定中国输美有关轮胎存在倾销及补贴行为。

  反倾销终裁税率结果为,青岛森麒麟4.41%,佳通轮胎1.50%,分别税率企业2.96%,全国税率企业76.46%。

  反补贴初裁结果为,佳通轮胎20.68%,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16.16%,中策橡胶119.46%,被复审但未被单独审查企业19.84%。

  此次反倾销复审调查期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7月31日,反补贴复审调查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终裁结果将在4~7天后在美国《联邦公报》上正式发布并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终裁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在复审调查期内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按照此次终裁确定的倾销和补贴税率结清关税。

  针对这些出口轮胎,进口商在进口清关时按照原始调查终裁税率缴纳的保证金将抵作最终倾销和补贴税,实行多退少不补或者多退少补的政策。

  举例来说,企业通过此次复审降低了反倾销税率,则此次复审税率同之前缴纳的保证金率之间的差额会被退还给美国进口商,这就是多退;反之,如果复审税率高于之前缴纳的保证金率,则美国进口商需要补缴两者之间的差额给美国海关,这就是少补。

  具体而言,在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8月6日(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损害终裁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日期)期间,实行多退少不补(所谓少不补是指当复审的税率高于原始保证金率的时候,企业无需补缴保证金);在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实行多退少补。

  二是终裁发布之后,未来所有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产品将按照此次终裁确定的税率缴纳保证金,直至下一次复审终裁发布为止。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裁决备忘录中,还指出了其他的法律问题,即同意应诉企业的主张,决定在反倾销税保证金中扣减由出口补贴和传导至出口价格的国内补贴项目(即原材料补贴项目)导致的双重救济。该相关调整对降低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中方律师特别提醒强制应诉企业,要关注未来几天美国商务部将要发布的税率计算备忘录及相关计算程序,重点检查美国商务部的税率计算过程。如发现其中存在计算错误,可以及时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并要求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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