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2 09:32:55   人浏览 来源: 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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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6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9,2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英诚贸易有限公司、机茂有限公司、颖名有限公司、中基兰德(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丰隆集团有限公司、宏时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亿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智诚东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6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9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9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咨询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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