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开征遗产税舆论氛围具备

发布时间:2013-04-14 21:38:14   人浏览 来源: 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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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10年前因条件不成熟被搁置的遗产税动议,眼下正被两份研究报告再次推到前台。

今年1月,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在一份名为“开征遗产税时机成熟”的报告中提到,与10年前相比,中国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必要性和舆论氛围,建议采取分遗产税制,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制,详细规定免税项目,同时开征赠与税。

到了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在京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报告。该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均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

“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中提到的内容。不过经济观察报从财政部了解到,最近并没有进行遗产税征收的调查研究,也没有得到过关于遗产税的批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现在中国个人财富中,财产比重越来越大,还产生了一部分收入不高但财产量很大的群体,另外还有一部分的社会富裕群体,根据前两个环节来说,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政治的意愿性,这点非常重要”。

时机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个普通税种。在世界上有税收制度的127个国家中,近100个国家正在或曾经征收过遗产税;在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中,有29个国家开征过遗产税,目前仍有24个国家在征收遗产税。

中国在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002年前后,有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考察,并于2003年提出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后来认为条件还不成熟,遗产税的动议就暂时搁置下来了。“遗产税现在可以进入讨论阶段,因为现在的遗产税环境与2002年及2005年讨论时的环境有所不同。”冯俏彬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包括遗产税的定位、立法精神和征税意图等,都要重新讨论。

在重议遗产税时机成熟的报告中,冯俏彬认为,距离2002年已然过去十年,中国人均GDP已进入中上等国家水平,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而与十年前相比,中国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经显现;同时,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开征遗产税的舆论氛围已经具备。

在这份报告中,关于遗产税的七个内容被提及,分别为:遗产税定位于富人税,采取分遗产税制,明确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人的所有财产,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制,详细规定免税项目,明确将遗产税确定为中央税,同时开征赠与税。

至于具体的征收方法,《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指出,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中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500万元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额累进征税。

“现在的分配不公并不主要是收入分配不公,更大的是财产分配不公。”王雍君对经济观察报说,月收入与年收入的分配,相比起财产存量的收入分配不公稍显弱。

而要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要用完善的财产税调节财产存量。王雍君说,遗产税在国外实施多年,有成熟经验借鉴,而且中国未来收入低、财产高的问题会持续相当长时期,所以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成熟,“但是政治意愿并不是很强烈,毕竟富裕群体在政治上是拥有一定力量的”。

公平

“现在根本不可能开征遗产税,开征一个税种要解决为什么征收,如何保证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虽然代际公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遗产税调节,但是也与一个社会对待财富的态度密切相关。

比如,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因为遗产税过重导致资本外流的情况。

当年中国讨论遗产税的时候,香港《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正提交立法会审议。香港当时的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就表示,取消遗产税有望增加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冯俏彬也提到,开征遗产税会有四个副作用,一是富人将资产大量向国外转移,导致资本流失;二是父母提前向子女转让资产,出现众多“娃娃业主”、“娃娃富翁”;三是对储蓄与投资也有一定影响;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除了资本流失,还有众多规避遗产税的方式。去年12月,深圳市提出十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试征遗产税的建议。就在消息传出后不久,深圳出现了一张年缴保费2000多万元的巨额保单。这种被称为“富人险”的投保方式,主要就是出于避税和资产传承的考虑。

冯俏彬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功能和财政意义不是第一位的考虑,更多的是考虑其政治功能,抚慰大众心理和营造公平的社会舆论环境。

“时机到了,应该形成这么一种制度,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开征遗产税,必须把别的漏洞都堵住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表示,比如赠与税,捐赠也是种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控制得住?再一个就是财产制度,对每个人的财产是不是真掌握,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

一位地方税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中国已有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和房产实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其次是需要建立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信息的联通和对称,因为若是遗产税开征,对方不缴纳遗产税,则不会给对方的遗产过户,类似汽车的强险。”该人士称。

在税收问题上,王朝才认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的三原则,外部性、复杂程度和激励。他认为,对于遗产税来说,公平就是个极大的外部性,但个人财产信息掌握起来很困难,虽然按照税种来说,遗产税放在中央比较合适,但放到中央可能就征不起来,因为需要激励。

因此,王朝才认为遗产税的征收放到地方比较好,同时因为遗产税具有调节贫富的作用,属于中央税种,应该和所得税归为一类。

《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的报告也提到,征收遗产税能够稳定地方财力来源,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中国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此项收入就能达到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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