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警长陷著作权迷局 原作者状告美影厂

发布时间:2013-04-14 21:40:14   人浏览 来源: 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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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5集动画片《黑猫警长》风靡全国。2010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在此基础上推出电影版《黑猫警长》。然而正当美影厂筹划拍摄电影续集时,却因一则“征稿启事”,被《黑猫警长》作者诸志祥名下的公司以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告上了法庭。

昨天下午,普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告我的就不该是你

“原告根本就不享有《黑猫警长》的著作权,诸志祥在2000年就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了。”刚一开庭,被告美影厂代理律师的说法就让人吃了一惊。

同坐在被告席上的“第三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公司)对此说法表示支持并称,当年诸志祥曾以35万元的价格,将包括改编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了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泰公司),后者在2003年又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趣公司。“就是说,原告与系争作品无法律关系,无权提起诉讼。”

奇怪的事发生了,按照美影厂说法,即便存在侵权,告自己的也应是盛趣公司,而非对面的原告,因为原告根本不享有《黑猫警长》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而按本案原告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诉,诸志祥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予原告。

著作权早就收回了

难道诸志祥“一女嫁二夫”?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为了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原告拿出了上海市版权局2009年12月29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关于《黑猫警长》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备案证书。原告表示,权属登记后向全社会公告期间,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原告称,自己早在2011年4月就从盛趣公司收回了著作权。原来,2000年,诸志祥在和思泰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如转让著作权,转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就是说,当思泰公司将《黑猫警长》的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盛趣公司时,诸志祥享有优先受让权。

基于这一条款,2011年4月28日,诸志祥向盛趣公司寄发了律师公函,表示从即日起收回著作权,并要求对方在一周内处理,“对方没有提出异议。”

征稿是对文字侵权

“无论偷哪家,偷还是偷!”原告认为,即便与盛趣存在著作权归属纠纷,也不影响对美影厂侵权行为的认定。

原告诉称,2012年初,其在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等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上,发现了美影厂的征稿启事,宣布将拍摄《黑猫警长》电影的续集,向全社会征集创意,作者可与上海美影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获得稿酬2万元。

原告认为,只有《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才享有改编权,包括增删情节、修改文字、写续集等,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美影厂方面表示,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的创意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黑猫警长2》的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当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与原告诉称的时间不一致。除此之外,美影厂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

此外,美影厂认为,其在2010年推出电影版《黑猫警长》前,取得了诸志祥的许可并支付了相应报酬,是《黑猫警长》影片的著作权人,投拍续集是合法行使权利。

本报记者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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