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10:22:35   人浏览 来源: 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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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我厅《关于服务好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的通知》(豫环办〔2021〕53号),为推进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9月3日前反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联 系 人:高贺文

联系电话:0371-66309113

电子邮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

2021年8月24日

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推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推动新发展阶段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一)及时全面推进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在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已经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工作,其中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发生调整的,应重新进行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不变,空间布局发生调整的,应编制补充分析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分析,研究确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规划环评工作主体责任,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报告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入园建设项目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工作。

二、严格规划环评审查把关

(一)依法依规审查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由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十四五”规划修编,应满足《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指导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化工和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规划修编由省厅组织审查,其他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

(二)突出审查重点

规划环评报告审查应充分衔接我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所在地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新设立的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重点关注规划方案以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等;对现有产业园区,应关注回顾性评价内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等。

三、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一)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

产业园区应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建设完善集中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使用、贮存等的产业园区,应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推动建立涵盖企业、产业园区、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严格规划环评质量监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机制,将其纳入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机制,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处理。

(三)加强规划环评效力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河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要求,制定规划环评监管工作方案,确保三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检查时,应重点关注规划环评报告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等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产业园区整改落实。要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省厅将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加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及落实情况监管,对编制质量差、规划环评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规划环评管理台账,梳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规划环评质量检查、规划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核实等情况,并按《河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要求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见附件1)。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一)加强入园项目环评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入园项目环评时,应以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审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项目,可按要求享受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打捆审批、共享环境现状区域评估成果等环评改革举措。

(二)继续推进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

在产业园区内,按照《关于服务好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的通知》(豫环办〔2021〕53 号)继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各地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事后监管,确保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落实效能。

(三)探索入园项目简化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在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试点条件(附件2)的省级产业集聚区探索开展入园项目简化环评改革。对未列入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附件3)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项目(不包括线性工程、矿山开采项目、核与辐射项目),报告书可以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试点期限为2年。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条件,向省厅提出本辖区内实施试点园区的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省厅依据各地的申请适时发布试点园区名单。开展试点的各产业园区要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范围、任务及要求,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成效、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试点工作情况报省厅,省厅将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和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51号)同时废止。

入园项目简化环评改革试点园区申报条件

为探索开展入园项目简化环评改革,拟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对未列入我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不包括线性工程、矿山开采项目、核与辐射项目)简化环评,由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

试点园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产业园区为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

2. 产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并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3. 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区域环境质量标准且持续改善;

4. 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5. 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能有效防控入园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且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

一、纺织、皮革、造纸、橡胶行业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纺织品制造项目;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纺织品及服装制造项目;有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及毛皮项目;废纸造纸,化学制浆、木浆制造(商品浆除外);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二、石化化工、医药、化纤行业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 (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医药制造业(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化学纤维制造业(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

三、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炼铁、炼钢(含烧结、焦化、球团) ;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年产10万吨/年以上的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铸造;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平板玻璃制造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制造。

四、电力、热力、燃气生产业

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焚烧发电;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 兆瓦)以上的热力生产;煤气生产。

五、环境治理、废弃资源利用业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处置方式的;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

六、科研、仓储、社会服务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地下油库;地下气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容积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或采取其他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及以上的(含餐厨废弃物)。

七、交通运输业

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机场;新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岸线、水工构筑物、吞吐量、储运量增加及装卸货种变化的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

八、其他

含有电镀工艺的项目;铅酸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日处理规模20万吨以上的集中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

注:本重点行业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环境管理实际,将部分环境污染重、环境风险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列入产业园区简化环评改革试点重点行业名录,对于列入本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不得实施简化环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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